【关注】如何约定发票开具的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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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税先锋刘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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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一
1、新疆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116号
最高人民院认为:
经查,营丰公司在上诉理由中提出了要求改判鹏达公司开具发票的请求,二审法院对该项请求应当进行处理。鹏达公司收取了营丰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应履行为营丰公司开具相应发票的法定义务。二审中,鹏达公司确认已为营丰公司开具13407197元金额的发票,营丰公司主张鹏达公司还应开具25743812.62元工程款发票,未超出剩余已付工程款未开发票的金额,应予支持,故二审改判鹏达公司向营丰公司提供25743812.62元的工程款发票并无不当。
2、小结
判决支持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对方开具发票。
二、案例二
1、大连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连东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2015)大民二终字第01527号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是否应开具发票及如何开具发票,负有履行义务的主体应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新跃公司并未提出因东辰公司未开具发票造成其损失,而仅要求东辰公司开具发票,不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存在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情形的,新跃公司可向税务机关申请解决,由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2、小结
不支持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对方开具发票,即:要求对方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可向税务机关申请解决,由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三、案例三
1、青海鸿丰伟业矿产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天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24号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因被告未开具发票,造成其不能进行抵扣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898532.32元。其中因未能抵扣增值税造成经济损失1276717.61元,因开具增值税票是被告的法定义务,原告获取增值税发票据以抵扣进项税是法律赋予原告的权利,被告未能开具增值税票,原告则无法凭票抵扣进项,势必带来经济损失;且被告未能对原告针对抵扣增值税的数额及计算方式提供证据加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主张未能抵扣增值税对其造成经济损失1276717.61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未能抵扣城建税89370.23元、教育费附加38301.53元、地方教育费附加25534.35元、所得税2468608.6元,应提供公司财务账册等证据对上述损失已实际发生进行证实,但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主张需抵扣城建税、教育费、教育费、地方教育费附、所得税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小结
负有开具发票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法律规定开具发票的,相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赔偿因此造成的不能抵扣税款所产生的损失。
四、案例四
1、四川京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简阳三岔湖旅游快速通道投资有限公司等及成都星展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54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三岔湖公司、刘贵良及京龙公司于2009年7月22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不论在任何情况下,三岔湖公司、刘贵良不须、亦不应就或为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股权转让价款等向京龙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发票,但需出具三岔湖公司、刘贵良自行签发的收据或收条”的约定及同年10月2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第8条关于“京龙公司同意并保证,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只向相关审批机构提供《股权转让协议》的附件二所列的股权转让协议而非《股权转让协议》或《补充协议》,否则,应视为京龙公司单方违约,京龙公司应向三岔湖公司、刘贵良支付定额违约金2000万元”的约定,均以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为目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关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应为无效条款。
2、小结
合同约定不开具发票是以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为目的,应为无效条款。
五、总结及建议
(一)总结
1、起诉对方不开具发票的主张,法院有可能支持,也可能不支持。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根《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举报到税务局,税务局有责任依法解决。
3、若起诉因对方不开具发票需要赔偿损失的主张,法院会支持。
4、不开发票的合同约定,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
(二)建议
1、考虑到法院可能不支持你起诉要求对方开具发票的请求,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到对方主管税务局举报对方不依法开具发票。
2、考虑到需要向法院证明己方未及时取得发票的损失额,建议: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损失的计算方式。至少约定:未及时抵扣进项税多缴增值税的时间成本损失、未及时取得发票不能税前列支成本费用的所得税时间成本损失等。
3、不要直接约定对方不开具发票,需要支付本方金额数。一定要说明,赔偿损失后不免除对方开具发票的义务。因为这是法定义务,不能依据合同约定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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